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业3:涉及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4

证券代码:

400080股票简称:华业

编号:临2020-123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4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048),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714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 请 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714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仲裁庭经合议,作出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由申请人代表的“广州证券粤汇盈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偿

还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由申请人代表的“广州证券粤汇盈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支

付利息人民币3,600,000元;

3、被申请人向由申请人代表的“广州证券粤汇盈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支

付以人民币53,600,000元为基数, 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967,487.12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11,000元以赔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

费、保全费和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

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434,572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因该费用已与申

请人等额缴纳的仲裁预付金全部冲抵,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34,572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本案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韩良先生未产生实际费用,故被申请人预交的实际费用人民币5,000元由仲裁委员会退回被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714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