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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脉科技: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4

3-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精选层挂牌

推荐书

保保荐荐机机构构((主主承承销销商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3-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接受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广脉科技”、“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推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推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公开发行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3-3

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全称: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GCOM TECHNOLOGY CO., LT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930545135证券简称:广脉科技证券代码:838924法定代表人:赵国民注册资本:6,900.00万元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3月22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3月31日挂牌日期:2016年8月19日所属层级:创新层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康路 101 号 7 幢 605、606、608 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康路 101 号 7 幢 605、606、608 室

邮编:310051电话:0571-86076710传真:0571-85088555互联网网址:http://www.gcomtechnology.com/电子信箱:ir@gcomtech.com.cn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欢投资者联系电话:0571-86076710管理型行业分类(新三板):I652-I652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证监会行业分类: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经营范围: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通信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互联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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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技术、广播系统、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工程配件、仪器仪表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通信基站设施租赁和维护保养,通信设备租赁和维护保养;承接:通信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安防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楼宇综合布线,钢结构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生产制造: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钢结构、工程配件、仪器仪表;批发、零售: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及其配套设备,钢材,工程配件,仪器仪表;维修: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及其配套设备,钢结构,工程配件,仪器仪表;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股数 不超过1,200万股(含1,200万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超过14.81%定价方式

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选择直接定价、竞价或询价等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认可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每股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5.5元/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

1.93元/股((以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

8.84%(以2020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计算)

本次股票发行期间停牌、复牌的时间安排

停牌安排:公司申请股票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报材料的次一交易

日停牌;复牌安排:公司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不予受

理通知书、终止自律审查决定书,或者中国证监会终

止审查决定、不予核准决定等文书后,将申请股票于

收到上述文件的次两个交易日复牌;公司若主动终止

发行或者核准文件到期的,将申请股票于披露终止发

行公告或者核准文件到期后的次两个交易日复牌;若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完毕并在精选层挂牌,将申请股票

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复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选择直接定

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并发行发行对象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条件,

且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

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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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情况 不适用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余额包销;公开发行说明书在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报刊刊登之日至主承销商停止接受投资者认购款之日。

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应当包括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 不适用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是否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一)保荐机构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对本次证券发

行明确发表的推荐结论

安信证券作为广脉科技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公众公司办法》、《分层管理办法》、《精选层挂牌规则》、《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广脉科技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分层管理

办法》、《精选层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2、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的竞争

优势;

3、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

的市场发展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实力;

4、发行人授权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申请的程序合法、有效;

5、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申请文件所述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广脉科技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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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申请文件所述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广脉科技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依法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董事会决议情况

2020年9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等议案,并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发行人本次发行及挂牌的相关事宜。

、监事会决议情况

2020年9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议案,并就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具体方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方案,有利于壮大公司规模,改进公司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抗风险能力。发行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20年9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交的与本次发行及精选层挂牌有关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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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决议,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对发行人符合《公众公司办法》有关公开发行规定条件的核查情况

、《公众公司办法》第五十五条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审计报告,并获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等,依据《公众公司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

虚假记载;

(3)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最近三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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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就本次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记录,核查了投票比例,以及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公开发行的网络投票情况。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已经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表决比例等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公众公司办法》第六十条本保荐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资质,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六十条及《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对发行人符合《分层管理办法》有关公开发行规定条件的核查情况

、《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情况,获取了发行人近三年一期的审计报告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经核查,发行人股票自2016年8月19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于2017年5月进入创新层,属于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284.44万元、19,006.08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54.72%,2019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262.94万元。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估值水平、股票交易价格合理估计,预计发行人发行后的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满足《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标准:“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本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查阅了本次发行议案和相关资料和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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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2019年末净资产为12,289.56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1,2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为6,900.00万股,因此发行后股本不会低于3,000万股。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股东人数为95人,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发行人股东人数将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综上,发行人满足《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期间的挂牌情况和诚信情况,核查了发行人和董监高的违法违规情况,获取了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核查了审计报告等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况:

(1)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存在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

尚未消除;

(5)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6)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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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综上,发行人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进入精选层的情形。

(六)对发行人符合《保荐业务管理细则》有关公开发行规定条件的核查

情况

根据《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为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主办券商。”

本保荐机构于2016年10月与发行人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书》,后一直担任其主办券商,且具备保荐资格,并就本次发行签订《保荐协议》,符合《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

综上,发行人运作规范,经营业绩良好,符合《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分层管理办法》、《精选层挂牌规则》及《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各项条件。

(七)对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以及决议;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计划,以及公司制定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取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相关承诺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制定了具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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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就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聘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除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还聘请和诚创新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咨询服务。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情况,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除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机构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情况,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独立、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明确的发展规划,符合《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分层管理办法》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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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层挂牌的发行条件要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保荐机构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主要发起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挂牌推荐书。

(二)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

审慎核查,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文件和信

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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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挂牌推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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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工作计划
(一)持续督导事项

1、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其

他文件。

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价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确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及时向发行人获取有关决议和备阅文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公司制订、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其执行。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督导其实施。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

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跟踪了解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

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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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等规定。

7、督促发行人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

作、承诺履行等制度

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督导发行人严格依照相关制度实施。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

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8、识别并督促发行人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与发行人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以及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对相关风险或负面事项及时发表意见。

9、对发行人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与发行人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及时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10、定期出具并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与发行人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定期出具并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11、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

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切实履行各项持续督导职责。

(二)持续督导期间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持续督导期间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完成。

发行人承诺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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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必需的相关信息;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风险的,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协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披露持续督导意见;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注册日期 2006年8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73957K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5楼联系电话021-35082712传真021-35082539保荐代表人 柴柯辰联系电话 021-35082090、13916858863保荐代表人 刘溪联系电话 021-35082798、18621369915

七、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事项

(一)业务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业,主要客户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电信运营商、铁塔公司、中国通号及其分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1-6月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同一控制合并)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8.54%、85.50%、87.03%、91.34%,公司客户较为集中。虽然公司与三大电信运营商、铁塔公司、中国通号合作多年,形成了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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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如果公司未来不能保持服务质量,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或者未来三大电信运营商、铁塔公司、中国通号等客户的市场地位及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较大影响。

2、业务区域集中风险

公司成立初期,项目主要集中在华东区域,主要服务于华东地区的电信运营商。伴随公司的不断发展、业务模式的拓展以及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的主要业务区域由华东地区向全国各地拓展。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1-6月份公司在华东区域的营业收入占总体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55%、

72.38%、73.84%、81.67%。未来公司如果不能持续提升服务能力,不能持续拓

展业务覆盖范围,抑或华东地区业务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3、营业收入季节性变化的风险

公司营业收入全年存在季节性波动的特点,主要原因系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三大电信运营商、铁塔公司、中国通号等大型国有企业,其一般在年初确认投资计划,在下半年开展项目的验收、审计等工作。公司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即项目工程验收完毕后确认收入,因此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第三、四季度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3.77%、70.65%、70.21%。上述营业收入的季节性变化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财务状况带来一定的风险。

4、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随着通信网络市场的发展,未来5G技术的普及,各种相关的通信网络设备、应用将更加丰富,技术日趋复杂,通信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模式日新月异,客户对通信技术服务企业的技术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通信技术服务企业必须不断跟进客户要求的发展及变化,不断提高自身的设计研发能力及服务水平,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以保持持续的企业竞争力。信息通信技术服务领域的进入者不断增多,势必会压缩公司利润空间。

5、站址使用权的法律风险

公司资产运营业务中的通信站址资源服务,是公司根据运营商的需求进行通信基站选址,通过与业主或其他使用权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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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后自行投资建设基站及配套设施,为运营商提供一系列服务。但公司部分站址位于村落和农田、城镇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及居民住宅楼面等,因无法与场地权属方取得有效联系,故公司未能与业主或使用权人签署租赁合同。若该部分站址场地的使用权发生法律纠纷,则可能存在补办相关手续的合规性风险或基站站址迁移的风险。

6、业务合规性风险

(1)劳务分包风险

报告期内,对于非核心的需要简单劳动力完成的工序,公司采取向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服务的方式完成,如果公司对于劳务供应商管理不当,将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项目质量风险。此外,部分客户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实施,若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后未经客户同意对第三方进行分包的,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违约风险。

(2)业务资质风险

公司承接通信工程施工项目需要持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司目前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虽然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重视业务资质的管理,但仍存在未来经营期间内公司相关业务资质被取消或者到期无法顺利展期的可能性,从而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二)管理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

公司于2016年3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逐步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适应企业现阶段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经过实践检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也需要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逐步完善。随着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以及后续公司成功挂牌精选层后,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未来若公司内部治理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则将影响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截至本推荐书签署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赵国民,其持股比例47.89%,股权较为集中。目前赵国民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公司经营决策、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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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上均可施予重大影响。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等方面进行不当控制,则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不当控制并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462.69万元、9,275.29万元、11,227.65万元和14,704.8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1.10%、39.77%、

38.06%和52.06%,占比较高。因公司尚处于业务规模性发展阶段,随着公司未

来业绩持续增长,应收账款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若公司客户受宏观经济波动、投资增速等影响导致其信用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一旦发生大额坏账,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存在因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不能按时收回而产生流动性和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2、税收优惠无法持续风险

公司于2017年11月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认定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公司2020半年度审计报告依旧执行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若证书到期后公司不能通过复审,则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由15%上升至25%,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截至本推荐书签署日,公司已递交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该认定工作正在进行中。

3、劳务成本上升的风险

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存在将部分施工作业通过劳务分包由劳务供应商完成的情形,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1-6月份,公司劳务采购的金额分别为5,667.15万元、6,535.74万元、7,654.08万元、4,977.78元,占当期成本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8.51%、69.24%、53.66%、42.24%。虽然劳务采购的占比逐年下降,但若未来国内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公司劳务成本将不断提高,营业成本将随之上升,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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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风险

公司近年来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1-6月份研发投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4.74%、4.59%、4.09%、

2.07%。伴随5G技术的快速发展,市场对行业内公司的技术水平的要求不断提

高。未来公司如果不能对相关技术及时更新迭代,技术不能形成产业化的经济效益,将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较大影响。

(五)公司募投用地尚未落实的风险

发行人“5G网络优化产品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社区微脑平台研发项目”两个募投项目建设选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截至本推荐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取得募投项目土地的使用权。公司已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签署了《投资意向书》,目前滨江区政府正在对该产业用地项目的意向选址开展前期工作,将于近期向杭州市政府申请土地挂牌出让程序。

如公司未能如期取得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可能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六)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及认可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存在投资者认购不足、发行对象人数不足或发行后总市值未能达到精选层挂牌条件以及触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失败的情形,公司将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股价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上述因素将可能对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然而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同时也受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股票供求关系、境内外资本市场环境、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未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因上述因素而背离其投资价值,存在一定的波动风险,可能会直接或间接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八)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信息通信行业,主要客户为电信运营商、铁塔公司等。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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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疫情影响,全国信息通信行业工程项目普遍推迟开工。本次新冠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影响为公司部分信息通信系统集成项目及ICT行业应用项目开工时间有所延后,对应的项目竣工验收和收入确认时间有所推迟,订单量有所下降。同时,公司的劳务采购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若后续国内疫情反复,将会对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本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及挂牌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本保荐机构对挂牌申请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挂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挂牌申请材料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挂牌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推荐结论:鉴于广脉科技符合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条件,我公司推荐广脉科技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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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推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高 攀保荐代表人(签名):

柴柯辰 刘 溪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徐荣健内核负责人(签名):

廖笑非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秦 冲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王连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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