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巩义市锐驰运输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有利于公司拓宽运输及销售渠道。
2、该议案中明确了相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该议案的提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2020年12月11日
王莉婷 | 杨晓勇 | 张建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