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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星科技: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1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5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195,688,484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4.95 元。截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68,657,995.80元,扣除发行费用 16,645,688.48 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52,012,307.32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1080004 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原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900万km超精细金刚线97,600.8095,305.80

2、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4日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可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3、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17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及生产工艺的议案》,对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及生产工艺进行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结构对此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600万km超精细金刚线97,600.8095,305.80

4、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5,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12个月)低风险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5、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对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结构对此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600万km超精细金刚线95,326.6772,305.80
高端智能化钢帘线制造项目31,231.8023,000.00
合计126,558.4795,305.80

6、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8,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12个月)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7、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1月7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12个月)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8、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本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后续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如下:

1、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相关规则的要求。

2、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项目所需资金后,建立相关明细台账并于次月将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非背书转让支付的票据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任何资金。

3、公司建立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

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台账,按月编制《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保荐机构可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核查权,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2020年12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2、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实施,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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