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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102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十七次董事会于2020年12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12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董事、监事、高管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签字董事9人,实签字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

2020-104)。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赵继伟先生、张建军先生回避表决后,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强化工作执行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同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赵继伟先生、张建军先生回避表决后,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的完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办理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决定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激励对象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订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3、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4、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部门、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5、授权董事会聘任律师等中介机构;

16、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赵继伟先生、张建军先生回避表决后,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前述相关议案。召开时间及审议事项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议案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议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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