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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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