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11日(星期五)下午13:30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17号德胜尚城D座(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绍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名,代表股份493,314,9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77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43,613,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3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7,989,7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0776%。
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1,215,7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1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65,325,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6930%。
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397,3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2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91,479,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7%;反对954,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2,251,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02%;反对954,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黄绍文及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2、审议《关于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492,093,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24%;反对1,221,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2,391,8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997%;反对1,221,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殊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邓淼今律师、魏然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