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本次拟结项的募投项目已建设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正式对外实现产品销售,将其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更高效合理地进行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作骏 承 军 李专元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