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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12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调整控股子公司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环保”)股权出售方案的相关文件。

根据相关文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向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出售控股子公司紫光环保97.9525%股权的事项。现经交易各方协商,拟变更方案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向公司支付现金98,062.56万元购买紫光环保62.9525%股权,菲达环保向公司支付现金54,520.31万元购买紫光环保剩余35%股权。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调整控股子公司菲达环保股权出售方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股权出售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方案调整后有助于上市公司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

2、调整后的出售方案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确认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3、豁免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公司实际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按规定应予以回避表决。

2020年12 月 日(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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