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杭钢股份”)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4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送达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并逐项书面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股权出售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调整控股子公司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环保”)97.9525%股权出售方案。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向公司支付现金98,062.56万元购买紫光环保62.9525%股权,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现金54,520.31万元购买紫光环保剩余35%股权。交易价格均系以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确认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如紫光环保在本次交易股权交割完成前向股东分红的,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同意公司签署《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终止协议》《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15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公司控股股东杭钢集团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关系而出具了《关于建设运营温州中心片污水处理厂迁建项目BOT项目五年后转让温州项目公司股权的承诺》,因公司拟出售公司持有的紫光环保全部股权,不再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同意前述交易实施完成后,豁免控股股东继续履行上述承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