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各项内容设置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南 洁 陈世杰 王贵升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