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并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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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坚 邓磊 彭建华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