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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1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为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最新要求,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八条 许可项目:出版物出版;网络文化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音像制品制作;电视剧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电影发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光缆制造;光纤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智能家庭网关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音响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数字家庭产品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光电子器件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第十八条 许可项目:出版物出版;网络文化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音像制品制作;电视剧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电影发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光缆制造;光纤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智能家庭网关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音响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数字家庭产品制造;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影像录放设备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光电子器件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汽
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线、电缆经营;光学仪器销售;光纤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缆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终端测试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通讯设备修理;物联网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广播影视设备销售;电子真空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真空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造;软件开发;通信设备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车零配件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线、电缆经营;光学仪器销售;光纤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缆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终端测试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通讯设备修理;物联网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广播影视设备销售;电子真空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真空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造;软件开发;通信设备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遵守前款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遵守前款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宣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者委托证券公司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除此之外,本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章程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章程》。最终版本以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通过为准。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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