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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退: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1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退 编号:2020-126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自2020年11月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

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3日、2月10日、5月9日、6月3日、7月7日、8月4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113、2019-118、2019-131、2019-141、2020-1、2020-23、2020-36、2020-51、2020-61);2020年9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20-76,下称《2020-76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2418件,较《2020-76公告》新增47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计124件,较《2020-76公告》新增7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398起,较《2020-76公告》新增5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438起,较《2020-76公告》新增10起;燃料买卖案件1458起,较《2020-76公告》新增25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金额为46591.27万元。新增47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有7起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 申请人)标的合计金额案由
(2020)鄂01民初605号蔡宝珍凯迪生态;阳光凯迪集团;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约225万元证券纠纷
(2020)鄂01民初699号上海汇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约3642万元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2020)鄂0625民初567号王天成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谷城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约211万元燃料买卖纠纷
(2020)湘1028民初1152号段慧慧7人湖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安仁约480万元燃料买卖纠纷
(2020)鄂0192民初4582号武汉一冶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凯迪生态约1012万元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192民初4584号武汉一冶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凯迪生态约1753万元买卖合同纠纷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生效、执行的案件105件,较《2020-76公告》新增8起。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年9月4日-2020年12月9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20年11月30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共涉及金额161.47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

(2020)京02民初606号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约38039万元保证合同纠纷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

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年9月4日-2020年12月9日)

序号案号原告被告判决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2018)鄂民初37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凯迪生态、广元凯迪、黄平凯迪、紫云凯迪、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约44111.64万元
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39315万元,支付截止2018年5月15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4796430元,并支付此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重组债务本金3931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2018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四倍为利率标准,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北京晋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天门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乐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平乐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15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6532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序号案号原告被告判决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2(2018)鄂民初38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凯迪生态、广元凯迪公司、敦化凯迪公司、凯迪电力工程公司、凯迪集团公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约35479.64万元
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35000万元,支付截止2018年5月15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7116666.67元,并支付此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重组债务本金35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2018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利率标准,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以其约定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14959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以其约定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朝天镇仇坝村1459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73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2383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序号案号原告被告判决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3(2018)鄂民初39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凯迪生态、浦北凯迪公司、安远凯迪公司、瑞金凯迪公司、竹溪凯迪公司、祁阳凯迪公司、万载凯迪公司、凯迪生物能源公司、凯迪集团公司、凯迪电力工程公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约35652.36万元
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和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35000万元,支付截止2018年5月15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6523611.11元,并支付此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重组债务本金35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2018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利率标准,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西省浦北县县城工业区160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白水镇建业路6号1503.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及1184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工业大道12号6466.4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及1352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安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永顺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4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9418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4(2020)鄂01执1540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债券交易纠纷/
执行通知书执行如下: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二、负担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5(2020鄂2827执979号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你(单位)所有财产状况及收入情况。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你(单位)所有的财产。(2)于2020年10月15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受理费申请执行费。 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措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案号原告被告调解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6( 2020)赣01民初406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约1478万元
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64112019280118)项下贷款本金14772487.1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630592.9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9280118)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8280076) 项下贷款本金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70606.6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8280076) 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1020元;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二项确定的由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48 元,减半收取568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824元,由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序号案号原告被告调解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7(2020)赣01民初407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约1500万元
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64112019280114)项下贷款本金14993882.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671627.3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64112019280114)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64112018280080)项下贷款本金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85732.5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8280080)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1485元;四、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由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15291元,减半收取5764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645.5元,由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8(2020)赣01民初408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约1478万元
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928016)项下贷款本金14774541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630680.5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64112019280116) 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8280081)项下贷款本金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80054.9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64112018280081) 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费31026元;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3716元,减半收取568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858元,由被告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9(2020)津02执469号之一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0(2020)津02执471号之一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序号案号原告被告判决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1(2020)皖01民初1110号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约2328万元
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一、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3274249.52元及迟延利息5070246.32元(迟延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3日,之后以全部未还租金23274249.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0元;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86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865. 5元,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630.31元,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1235.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2(2020)皖01执1164号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以下义务: 一、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偿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借款2亿元、利息4473333.33元(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此后利息以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复利21131.6元(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此后复利以311777.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60万元;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1058201.75元、保全500元、执行费272494元。
序号案号原告被告判决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3(2020)湘10民初22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约3008万元
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30084470.1元及利息(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付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其在本案中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903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247653元,由被告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7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案号上诉人被上诉人判决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4(2020)最高法民终708号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债券交易纠纷/
判决结果上诉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21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凯迪生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19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公司)及原审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凯迪生态公司向本院申请不开庭审理,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1622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930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序号案号上诉人被上诉人判决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5(2020)湘09民终1444号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上诉人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380 元,由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6(2020)粵03执6805号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991917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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