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关于对外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亿中邮”)95.50%股权(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交易相对方北京安可信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00股的股东余成斌先生以个人身份为公司无偿提供无限连带担保,公司无需就接受此项担保向余成斌先生支付任何对价或承担任何责任。
就此项交易,根据中天衡平评报字[2020]第21039号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2020年10月31日,北京亿中邮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470.94万元,北京亿中邮95.50%股权折算对应的评估值为1,404.75万元;参照前述评估值并经协商确定,北京亿中邮
95.50%股权的交易价格最终确认为1,500万元。
此前北京亿中邮曾与张祺、彭蕾、张中华三人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承包经营合同书》(简称“经营合同书”),就业务经营事项进行约定;2020年度疫情对北京亿中邮的业务经营亦产生了较大影响,属于经营合同书中所述的“不可抗力”原因。经与公司经营管理层沟通,获悉本次交易对价已经结合考虑了前述经营合同书的约定以及疫情因素,由标的股权折算对应的评估值1,404.75万元调整为交易价格1,500万元,溢价95.25万元。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定价与评估结果不存在较大差异,具备合理性,其作价公允、合理,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对外转让北京亿中邮股权,并将相关提案提交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曙晖、吴红军、屈中标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