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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按照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投资总额占公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公告分析结论。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就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 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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