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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0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东侧)

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8-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0年11月18日出具的《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落实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请审核。

1、如无特殊说明,《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昆山东威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2、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黑体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楷体(加粗)

3、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8-1-3

目 录

目 录 ...... 3

问题1 ...... 4

8-1-4

问题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被侵犯及维权情况,并分析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专利技术被侵犯的情形。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之“(一)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专利技术被侵犯的情形。公司已通过商业谈判、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公司专利技术被侵犯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1、公司专利技术被侵犯及维权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针对公司专利技术被侵犯的情形,公司采取诉讼方式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以原告身份提起的有关专利侵权诉讼情况如下:

编号案号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案件进展或结果
1(2019)粤73知民初534-538号(1)事实与理由 被告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东莞市诚志电子有限公司使用的电镀设备产品,涉嫌落入公司专利号ZL201621146074.7、ZL201520025294.3、ZL201520024612.4、ZL201520025786.2、ZL201220081163.3的保护范围。 (2)诉讼请求 公司分别就涉及到的5项专利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实施专利侵权和使用涉案专利产品行为;同时,赔偿相应的侵权损失24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2019)粤73知民初534号案件判决公司胜诉,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侵权方停止制造、销售或使用侵害公司涉案专利的产品; (2)被告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诚志电子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和5万元,及其他合理开支。 同时,(2019)粤73知民初535、537、538号案件裁定公司撤诉,(2019)粤73知民初536号案件裁定驳回。
2(2019)粤73知民初529-533号(1)事实与理由 被告广东成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信丰共赢发展电子有限公司使用的电镀设备产品,涉嫌落入公司专利号ZL201520025294.3、ZL201621146074.7、ZL201520025786.2、ZL201520024612.4、ZL201220081163.3的保护范围。 (2)诉讼请求 公司分别就涉及到的5项专利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实施专利侵权和使用涉案专利产品行为;同时,赔偿相应的侵权损失1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案件结果:经法院调解,公司与侵权方达成调解。主要调解内容如下: (1)侵权方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广东成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2)侵权方广东成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诺不再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否则,每起侵权行为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侵权获利明显高于该数额时,按侵权产品数量乘以15万元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1-5

(3)在此基础上,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2019苏05知初380-383、391号(1)事实与理由 被告昆山科比精工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吉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造、使用、销售的电镀设备产品,涉嫌落入原告专利号ZL201520025786.2、ZL201520025294.3、ZL201621146074.7、ZL201520024612.4、ZL201220081163.3的保护范围。 (2)诉讼请求 公司分别就涉及到的5项专利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实施专利侵权和使用涉案专利产品行为;同时,赔偿相应的侵权损失1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案件结果:公司认为提起诉讼后已经实现要求终止侵权行为的目的,根据自身经营决策,决定撤销起诉。
4(2020)粤73知民初94、137-142号(1)事实与理由 被告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江西福昌发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电镀设备产品,涉嫌落入原告专利号ZL201410207545.X、ZL201410207675.3、ZL201520024612.4、ZL201520025294.3、ZL201721768857.3、ZL201621146074.7、ZL201520025786.2的保护范围。 (2)诉讼请求 公司分别就涉及到的7项专利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实施专利侵权和使用涉案专利产品行为;同时,赔偿相应的侵权损失16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案件结果:公司认为提起诉讼后已经实现要求终止侵权行为的目的,根据自身经营决策,决定撤销起诉。
5(2019)粤03民初3265、3266、3379-3381号(1)事实与理由 被告昆山科比精工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东迪电路有限公司制造、使用、销售的电镀设备产品,涉嫌落入原告专利号ZL201520025786.2、ZL201520025294.3、ZL201621146074.7、ZL201520024612.4、ZL201220081163.3的保护范围。 (2)诉讼请求 公司分别就涉及到的5项专利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实施专利侵权和使用涉案专利产品行为;同时,赔偿相应的侵权损失1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案件进展: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法院尚未做出判决。

报告期内,公司提起的有关专利侵权诉讼中,部分案件经法院判决或调解,使得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部分案件因公司认为提起诉讼后已经实现维权目的,遂根据自身经营决策,决定撤销起诉。通过上述操作,公司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2、公司专利技术被侵犯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公司被侵权专利未导致核心技术泄密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专利被侵犯情况主要集中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虽然公司已经采取积极的保密措施,但该等专利技术应用于市场、作为专利技术公开后易被其他公司了解。一旦第三方生产制造的产品落入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会引起专利侵权。

公司已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核心技术泄密。公司通过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相关协议、规范化研发过程管理、申请专利权利保护,采取专利和商业秘密组合的保护措施,切实有效地维护了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权

8-1-6

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核心技术发生泄密的情形。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专利被侵犯的情形并未导致公司核心技术发生泄密。

(2)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的侵害专利权相关诉讼案件均是作为原告提起,涉案金额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项“重大诉讼”的认定标准,并未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公司市场竞争受到重大影响。针对公司存在的专利被侵犯情况,公司已通过商业谈判、诉讼等方式积极应对,实现了侵权方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侵权设备的目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3)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逐年增加提升

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及对应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来源于自主研发形成,并享有完整的技术产权,且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专利被侵犯而导致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亦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诉讼或仲裁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7,640.07万元、40,739.49万元、44,159.53万元和17,422.6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4,543.62万元、6,322.10万元、7,424.26万元、2,007.2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逐年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未因专利被侵犯而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专利被侵犯情形不构成对公司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的重大影响,也不构成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重大影响,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3条第(九)项规定的关于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被提起专利无效申请的情形,该等情形均为公司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涉诉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申请。报告期

8-1-7

内,公司被提起无效申请的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其对应的核心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无效宣告请求人请求 日期决定 日期宣告结果
1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ZL201220081163.3实用新型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07.292019.12.12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2一种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及连续电镀系统ZL201621146074.7实用新型2019.07.292019.12.06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3一种电镀浮床装置ZL201520025294.3实用新型2019.07.292019.12.06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确认在发行人修改一项权利要求范围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4一种电镀槽装置ZL201520025786.2实用新型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07.292020.01.03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确认的权利要求范围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昆山科比精工设备有限公司2019.06.122019.11.25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5一种垂直连续电镀设备ZL201520024612.4实用新型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07.292020.01.07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确认在发行人修改了一项权利要求范围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昆山科比精工设备有限公司2019.06.122019.12.25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确认在发行人修改了一项权利要求范围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公司以原告身份提起侵权诉讼后,被告采取对公司专利权利提起无效申请系知识产权诉讼中常见的诉讼策略。报告期内,在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后,被告就涉诉的5项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7起无效申请。其中3起无效申请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宣告公司维持专利权有效;其余4起专利无效申请中,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公司对部分权利要求范围作出了变更、调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确认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该等专利技术。

公司已通过多项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司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等产品已形成系列专利及专有技术的覆盖性保护,公司并不单一依赖于个别专利或专有技术。此外,报告期内,公司除因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导致被提起专利无效申请外,不存在其他专利被第三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申请的情形。

三、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8-1-8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说明,核查发行人知识产权的管理、维权情况;

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相关知识产权协议,核查发行人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情况;

3、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知识产权负责人、专利诉讼代理机构,核查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维权与争议处理机制;

4、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其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业务协议;

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其所持有的知识产权的清单、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以及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微信公众号“中国版权服务”(微信号:CPCC1718),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被提起专利无效申请的情况;

6、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被专利侵权相关的和解、调解和诉讼资料,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专利维权情况;

7、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对发行人涉诉情况进行查询;

8、查阅XYZH/2020GZA70480《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专利被侵犯情形不构成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的重大影响,也不构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重大影响,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3条第(九)项规定的关于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专利被提起无效申请的情形均为发行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涉诉专利向国

8-1-9

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申请,且发行人被提起无效申请的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其对应的核心专利。

8-1-1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之签章页)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1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全部内容,确认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签字、盖章:
刘建波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2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鹏翔胡德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3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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