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64 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1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10.4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截至2020年12月8日,你公司才将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10.41亿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5.16条。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