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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0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 2

第三章 会议提案 ...... 3

第四章 会议召开 ...... 4

第五章 会议表决 ...... 5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 5

第七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最高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监督和检查。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第四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

就改进完善公司财务会计等工作提出书面建议。第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3名成员中有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若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其因辞职产

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出现上

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上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或者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对此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于10日和2日

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召开方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章 会议提案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监事视需要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

条件:

(一) 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 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 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 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以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

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

托监事的权利。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该

次监事会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的每项提案应由提交人或其委托的监事作为主发

言人。对于重要的提案,监事会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写出书面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会议表决第二十二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介绍情况、提供资料,

供监事会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位监事一票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提案顺序逐项审

议。

监事会会议对提案采取一事一表决的规则,即每一提案审议完毕开

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提案。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提案均采用表决通过的形式。表决采用记名表

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弃权、反对。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可以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的表决,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类似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与会监

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第二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对监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四) 会议议程;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对于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未参加该次监事会会议。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监事签署的书面传阅议案、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及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如本规则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该条款述及的事项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 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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