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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会计师回复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9

8-2-1

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天职业字[2020]40462号

目 录回复

8-2-2

关于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天职业字[2020]4046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作为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申请上市的申报会计师,于2020年11月25日获悉贵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952 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我们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特此出具本回复说明。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简称与《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8-2-3

8-2-4

问题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一步说明:(1)针对回函不符及未回函所履行的替代程序及核查结论;(2)技术服务采购资金去向核查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针对回函不符及未回函所履行的替代程序及核查结论

、替代程序申报会计师针对回函不符及未回函客户履行了如下替代程序:

(1)访谈了财务人员、项目经理及公司管理层,了解未回函或回函不符原因,了解合

同执行情况、信用期,了解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回款情况、回款难度等事项;

(2)检查合同条款中关于结算条款、信用期等约定,是否与公司销售政策及信用政策

一致,确认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合同条款、合同执行情况是否保持一致性;

(3)检查客户对应的合同及订单、公开的招投标文件(如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验收

材料或签收单、发票、银行流水等,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和应收账款的合理性;

(4)检查结算材料载明结算金额、合同金额、发票等是否与账载金额一致,对分期确

认收入的合同,重新测算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5)针对回函不符的函证,获取发行人编制的余额调节表,复核各项差异及支持性证

据,由于回函不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入账口径差异导致,为了让客户的回函信息与公司的业务有效衔接,我们对此部分客户再次执行函证程序,函证要素包括合同名称、合同金额、验收时间、向客户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客户的回款金额,基于上述函证要素推算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并确认推算确认的金额与账面应收账款金额一致。再次执行函证程序的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报告期内确认收入金额

2020-6-30

应收余额是否回函

回函是否相符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7,325.07911.27

是 是

-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4,1

一汽14.03-

否 -

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1,630.0081.50

是 是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1,604.16171.81

是 是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984.1725.86

是 是

8-2-5

客户名称报告期内确认收入金额

2020-6-30

应收余额是否回函

回函是否相符

江分公司

江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898.1942.82

是 是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716.29212.40

是 是

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350.0212.50

是 是

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73.35-

是 是

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2.095.90

是 是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95.48

是 是

合计17,967.371,559.54

以上11家原回函不符的客户,经再次发函可确认的客户为10家,未能收回函证的客户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该客户已在原回函中附应付账款明细表作为核对依据,客户不接受重新函证,原不符原因是双方入账口径差异,经核查,发票、回款金额与发行人账面记载一致。

(6)执行替代程序所获取的内外部证据

执行替代程序已获取的主要内外部证据如下:

主要内部证据主要外部证据

、 销售合同、订单

2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余额调节表

1、 公开的招投标文件(如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

2、 客户签章的验收单据

3、 客户签章的结算单据、客户付款的银行回单

4、 银行盖章的银行流水

5、 客户签章的访谈记录

中介机构将招投标文件、验收单据、银行回单、银行流水、招投标文件、验收单据、客户访谈记录等外部证据与销售合同订单、开票记录等内部证据进行核对,分析各项证据的内部联系,并与账面数据进行比对核实。

(7)分析应收账款回函不符对坏账准备计提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回函不符的差异金额分别为-323.80万元、12.84万元、-101.13万元、22.36万元(不含少量未列明差异金额的回函)。回函不符对坏账计提不产生影响,主要原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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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回函不符的原因主要为双方入账口径差异。客户回函所附的发票及付款明细,与发行

人的开票和回款情况核对一致,不存在双方认定不一致而存在纠纷争议不能回款的情形;

②客户主要为轨交和通信行业的大型集团公司,以国企为主,资信良好,未出现因财务

困难而不能回款的情形;

③客户尚未回款的原因主要是涉及城轨建设等大型工程项目,包含尚未到期的质保款或

政府审计等阶段款,且付款审核周期较长,导致发行人应收款项回款较慢;

④回函不符的应收账款未呈现减值迹象,发行人已根据坏账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回函不符客户的性质、对应收入的回款情况、报告期末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及未回款原因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客户名称

性质

报告期内

确认

收入金额

截至

2020-6-30回款金额

回款

比例

2020-6-30应收余额

2020-6-30坏账准备

截至

日期后回款

期后

回款

比例

未回款原因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国企

6,413.80

7,325.07

87.56%

911.27182.25

-

-

收入确认于2018年,等待政府审计中,预计能够回收

-

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

4,114.034,114.03

100.00%

--

-

-

国企

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1,630.00

1,548.50

95.00%

81.5040.75

-

-

质保款,受疫情影响客户推迟结算流程,预计年底能够收回

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1,604.16

1,480.34

92.28%

171.8139.10112.3665.40%客户付款确认流程增加新的确认环节,流程时间加长,预计年底能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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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性质

报告期内确认

收入金额

截至

2020-6-30回款金额

回款

比例

2020-6-30应收余额

2020-6-30坏账准备

截至

日期后回款

期后

回款

比例

未回款原因

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984.17

963.68

97.92%

25.861.84

-

-

质保款,受疫情影响客户推迟结算流程,预计年底能够收回

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898.19

855.36

95.23%

42.821.28

-

-

受疫情影响客户推迟付款,预计2021年一季度收回

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716.29

503.89

70.35%

212.406.37118.9055.98%客户流程调整,造成付款流程滞后,预计年底能够收回

民营企业

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350.02

337.52

96.43%

12.500.38

-

-

客户计划2020

年12

月份付款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国企

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73.35

273.35

100.00%

--

-

-

-
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曾在新三板挂牌)

65.84

72.09

91.33%

5.901.18

-

-

受疫情影响客户推迟付款,预计年底能够收回

国企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

95.4895.48

-

-

项目档案归档繁琐、结算周期长,预计能够回收
合计

-

16,556.31

17,967.37

92.15%

1,559.54368.63

231.26

14.83%

综上,发行人应收款项不存在减值迹象,根据坏账计提政策对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充分。

、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回函不符及未回函对形成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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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核查意见未产生影响。

(二)技术服务采购资金去向核查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核查程序申报会计师针对技术服务采购资金去向,从款项支付和是否存在回流两个方向进行了核查:

①采购款支付

核查主要技术服务采购向供应商付款的资金流水,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技术服务采购金额 1,868.76 6,039.77 5,115.54 5,487.94主要技术服务采购供应商付款流水核查金额

项目

1,393.42 4,774.81 3,611.63 3,762.04核查金额占技术服务采购

金额比例

74.56% 79.06% 70.60% 68.55%

②是否存在资金回流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监高(不含独立董事)的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与供应商及其主要人员存在资金往来,核查是否存在由发行人支付给供应商款项回流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监高银行账款的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技术服务采购均由发行人直接向供应商付款;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监高与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含独立董事)不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资金回流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监高(不含独立董事)银行账户的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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