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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产业:中体产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0

证券代码:600158 证券简称:中体产业 公告编号:临2020-67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0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华体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20]73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3,712.53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际发行股份数量45,288,811股,发行价格11.86元/股,由8名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537,125,298.4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14,698,113,2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22,427,185.25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0]00756号《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东城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银行账号金额(元)
宁波银行东城支行77050122000121778525,125,298.46

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22,427,185.25元, 与上表中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及相关税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购买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中体彩印务技术有限公司30%股权、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62%股权和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组成员。丙方更换项目组成员,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项目组成员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组成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项目组成员的授权由更换后的项目组成员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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