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0号)核准,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47,005,4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7,005,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689,532.57元,主承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于2020年12月07日将余款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6,315,867.43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07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20]00145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祥鑫(宁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祥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国金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12月09日,公司此次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存储金额(元) |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东莞长安支行 | 395020100100194910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总账户 | 637,821,840.66 |
祥鑫(宁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 574907542710668 | 宁波祥鑫精密金属结构件生产基 | - |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存储金额(元) |
长安支行 | 地建设项目 | |||
合计 | 637,821,840.66 |
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合计数为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到账金额,还剩余部分发行费用待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宁波祥鑫,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金证券。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光辉、卫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 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甲方授权同意乙方同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授权同意,当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 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