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以增资形式投入项目标的公司,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公司全资子洪城环保进行增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保障了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