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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恩康: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9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关联交易管理决策制度》等要求,我们作为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于《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和资金需求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经营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上述变更事项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公告编号:2020-155(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并请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上述变更事项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并请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意见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意见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上述变更事项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意见的议案》,并请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0-155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方智伟、芮奕平、郑慕强

2020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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