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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0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材料,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有关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对公司及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1、因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利女士于2020年6月29日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其在受任前2020年6月1日有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吴利女士所获授的全部13.71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在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此高级管理人员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

截止目前,吴利女士的限购期限已满,且均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全部条件。

2、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4、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暂缓授予部分以2020年12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吴利女士授予13.71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独立董事:陈威如、王茁、谢获宝

2020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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