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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董事局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2020年12月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 ...... 2

第五章 附则 ...... 3

董事局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设立董事局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局战略委员会是董事局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战略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局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研究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战略研究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局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组织研究国家宏观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跟踪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向董事局提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建议;

4、对公司拟定的有关长远发展规划,创新业务和战略性建议等,在董事局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局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5、调查和分析公司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局提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6、制定本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责任、愿景、策略、框架、原则及政策,加强重要性评估及汇报过程,以确保及落实董事局通过的ESG政策持续地执行及实施;

7、审批并批准本公司的ESG目标,定期审核ESG目标的达成情況;

8、审视ESG主要趋势以及有关风险和机遇,并就此评估本公司ESG有关架构及业务模式是否足够及有效,于必要时采纳及更新本公司ESG政策并确保该等政策与时俱进,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

9、董事局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七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局。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董事局。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局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局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局通过之日起执行。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二〇二零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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