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推进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顺利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相关授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干胜道 罗 宏 黄学清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