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未有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参与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签字):
褚君浩 | 姚 铮 | 任 远 | 刘贵松 |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