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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集团:上港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9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20年12月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职责权限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公司各业务部门人员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工作组为战略委员会做好相关议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供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出席时应指定其他一名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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