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有关本案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作为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峰”)的债权人就辽宁华峰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债权确认纠纷,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阳中院”)提起诉讼,辽阳中院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20年6月10日《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后,经审理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辽10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关于上述案件的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10民初10号),判决如下:
1.确认液化空气(辽阳)有限公司对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所享有破产债权为103,952,513.3元。
2.案件受理费2,666,036元,由液化空气(辽阳)有限公司负担2,659,834元,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10民初10号)。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