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意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卫华、郜永军、程小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