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转让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科技”)13%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在会前收到了该等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报告,经审阅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该事项的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以转让九九久科技74.27%股权给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前提,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3285号),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定价合理。公司本次拟转让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3%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转让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3%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3%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