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74.24%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3285号),本次股权交易定价合理。公司向新宙邦转让九九久科技74.24%股权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集中精力发展医药主业,缓解公司流动资金紧张问题,进一步有利于公司良性发展。本次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本次交易本着平等合作原则进行,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转让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3%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以转让九九久科技74.27%股权给新宙邦为前提,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3285号),公司本次股权交易定价合理。公司向周新基转让九九久科技13%股权基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集中精力发展医药主业,补充流动资金,更好的推进公司战略规划。本次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本次交易本着平等合作原则进行,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