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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关于增加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8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钢股份”)于2020年12月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57),公司定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12月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关于提交首钢股份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函》,首钢集团向公司提出《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的提案》。现将提案内容公告如下:

一、提案的主要内容

在2015年重大资产置换过程中,首钢集团为解决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公司”)存在的瑕疵问题做出相关承诺,并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对无法按期完成的承诺进行了变更。首钢集团积极推进各项工作,部分承诺如期完成;但受客观原因影响,有关办理京唐公司相关权证的承诺事项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根据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首钢集团拟对“办理京唐公司相关权证的承诺事项”的完成期限等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首钢总公司关于促使京唐钢铁及港务公司办理土地权属证书的承诺函》部分承诺事项

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全部

已使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但不限于京唐公司一期工程项目、京唐公司配套码头项目(1240米岸线码头工程)、通用散杂货泊位工程项目(552米岸线码头工程)以及京唐公司二期工程项目使用土地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京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是取得海域使用权证。

国家海洋局2017年5月18日下发的《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7)7号)中明确提出“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内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审批渤海内区域用海规划,暂停安排渤海内的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随后,国务院于2018年下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委亦相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根据前述文件,各省(区、市)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形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2019年6月底前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与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2月发布《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加快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19]1号),其中对本行政区域内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予以明确。

在此期间内,京唐公司积极保持与包括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在内的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了解情况、掌握进展动态,在恢复审批工作后第一时间便落实相关工作,并于2019年年中启动申请材料的组卷工作,但京唐公司所涉海域使用事宜作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之

一,受限于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工作要求,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京唐公司此次申请项目用海须报国务院审批,所需流程及时间较长,因此,京唐公司实际已无法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此外,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土地对价款暨关联交易公告》(2020-039),就京唐公司二期用地中的1.421701平方公里尚为海域一事,首钢集团向首钢股份返还对应的土地误差款项,该等返还导致首钢集团有关促使京唐公司办理完成全部已使用土地权属证书的承诺所对应的面积相应调整为8.678299平方公里。

首钢集团将在京唐公司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积极推进相关土地权属证书的办理工作。

该项承诺变更为: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全部已使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但不限于京唐公司一期工程项目、京唐公司配套码头项目(1240米岸线码头工程)、通用散杂货泊位工程项目(552米岸线码头工程)以及京唐公司二期工程项目使用土地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2018年《首钢总公司关于促使京唐钢铁及港务公司完成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公司确保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京唐公司配套码头项目(1240米岸线码头工程)整体验收手续并取得正式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开展港口经营业务。

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办理正式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是取得相关海域使用权证。

国家海洋局2017年5月18日下发的《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7)7号)中明确提出“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内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审批渤海内区域用海规划,暂停安排渤海内的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随后,国务院于2018年下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委亦相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根据前述文件,各省(区、市)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形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2019年6月底前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与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2月发布《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加快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19]1号),其中对本行政区域内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予以明确。

在此期间内,京唐公司积极保持与包括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在内的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了解情况、掌握进展动态,在恢复审批工作后第一时间便落实相关工作,并于2019年年中启动申请材料的组卷工作,但京唐公司所涉海域使用事宜作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之一,受限于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工作要求,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京唐公司此次申请项目用海须报国务院审批,所需流程及时间较长,因此,京唐公司实际已无法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港口经营许可证。

首钢集团将在京唐公司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尽快办理正式的港

口经营许可证。

该项承诺变更为: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公司确保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京唐公司配套码头项目(1240米岸线码头工程)整体验收手续并取得正式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开展港口经营业务。

2.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京唐公司全部自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工作。

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由于京唐公司自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是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因此需先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方可办理后续权属证明。

国家海洋局2017年5月18日下发的《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7)7号)中明确提出“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内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审批渤海内区域用海规划,暂停安排渤海内的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随后,国务院于2018年下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委亦相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根据前述文件,各省(区、市)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形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2019年6月底前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与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2月发布《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加快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19]1号),其中对本行政区域内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

工作要求和时间予以明确。

在此期间内,京唐公司积极保持与包括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在内的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了解情况、掌握进展动态,在恢复审批工作后第一时间便落实相关工作,并于2019年年中启动申请材料的组卷工作,但京唐公司所涉海域使用事宜作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之一,受限于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工作要求,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京唐公司此次申请项目用海须报国务院审批,所需流程及时间较长,因此,京唐公司实际已无法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首钢集团将在京唐公司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积极推进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并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尽快办理全部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该项承诺变更为: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京唐公司全部自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工作。

二、对临时提案的合规性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提案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提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本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首钢集团将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提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提案中变更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是针对实际状况做出的,该事项属于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提案提交

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上述提案涉及的变更事项,均是根据实际状况做出的,提案内容属于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对公司的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于本公告披露同日发布《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三、备查文件

(一)独立董事对临时提案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对临时提案的意见;

(三)首钢集团《关于提交首钢股份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函》及其附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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