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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骁悍: 王 震:

高沛勇:

2020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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