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缪一新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同意聘任缪一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李新民先生、范琪先生、周阳益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同意聘任李新民先生、范琪先生、周阳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周阳益先生已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所需的工作经验,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同意聘任周阳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黄丽琴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同意聘任黄丽琴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胡 静陈来鹏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