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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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顾鹤富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顾鹤富,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顾鹤富在股票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未停止买卖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年7月17日,公司股东顾鹤富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786,970股,当日收盘累计持有公司股票33,958,97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8%,所持股份首次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2020年7月20-23日,顾鹤富继续买卖公司股票,截至7月23日收盘,累计持有公司股票34,411,2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4%。2020年7月27日,顾鹤富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上述股份变动情况。作为公司股东,顾鹤富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增持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14%。
二、违规进行短线交易
2020年7月25日,公司披露股东短线交易公告称,顾鹤富于2020年7月17日所持股票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8%。2020 年7月20-23日,顾鹤富共买入公司股票2,689,011股,成交均价
4.95元;共卖出公司股票2,236,704 股,成交均价4.92元。顾鹤富作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规交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3%,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
公司股东顾鹤富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存在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 条、第2.3 条、第2.23 条、第11.9.1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纪律处分意向,顾
鹤富在规定限期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鹤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