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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科技: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7

公告编号:2020-111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通科技”)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要求,拟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股转公司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份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无法按照股价稳定措施“一”实施或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一”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仍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公司应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触发精选层降层情形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股转公司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无法按照股价稳定措施“一”“二”实施或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一”“二”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仍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少于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

3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股转公司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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