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837号,以下简称“审议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根据贵所的要求,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麦文化”、“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保荐机构”)对审议意见落实函中所提问题逐项核查,具体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说 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议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对招股说明书的修订、补充 楷体(加粗)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引用 宋体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前五大版权供应商所供应版权对应的销售收入情况;(2)主要非持股作家的合作模式,是否为独家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前五大版权供应商所供应版权对应的销售收入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二)1、版权采购主要供应商”处更新及补充披露如下:
(9)公司前五大版权供应商所供应版权对应的销售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五大版权供应商所供应版权对应的销售收入主要为图书策划与发行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2020年1-6月序号 版权供应商名称 金额
1 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971.742 蔡崇达 700.343 上海易中天文化传播工作室 745.524 李继宏 610.715 杨红樱 234.18
合计 3,262.49占营业收入比例 22.39%
2019年度序号 版权供应商名称 金额
上海有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47.76
韩寒 395.422 上海易中天文化传播工作室 2,779.923 上海垂扬文化传播工作室 1,126.964 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1,496.21
上海佛壬文化传播工作室 1,241.25
李继宏 586.42
合计 9,673.94占营业收入比例 25.17%
2018年度序号 版权供应商名称 金额1 上海易中天文化传播工作室 3,383.99
上海有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869.43
韩寒 410.173 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630.06
上海佛壬文化传播工作室 1,375.20
李继宏 439.725 李筱懿 769.06
合计 8,877.64占营业收入比例 29.07%
2017年度序号 版权供应商名称 金额
1 上海垂扬文化传播工作室 665.90
上海有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942.32
韩寒 527.843 上海易中天文化传播工作室 2,418.91
上海佛壬文化传播工作室 1,384.55
李继宏 434.715 上海栎灿文化传播工作室(普通合伙) 739.89
合计 9,114.14占营业收入比例 37.52%注:本处披露的李筱懿、韩寒、蔡崇达图书收入小于本节“二、(七)1、竞争优势”之“②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述作家、学者、版权代理机构合作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金额”处金额,系统计口径差异所致,本处仅为图书策划与发行收入,而上文金额还包含数字内容业务收入。除了该差异之外,上文蔡崇达收入还包含其通过上海有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发行人的版权实现的收入。
二、主要非持股作家的合作模式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二)1、版权采购主要供应商”处更新及补充披露如下:
(8)主要非持股作家的合作模式
发行人通常与版权方就具体的作品(单个或多个)签署独家版权许可,上述独家授权系针对作品而并非作家个人,版权许可期一般为5年左右,合作关系稳定。根据协议约定,在授权期内,版权方独占性地授予发行人联合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作品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协议中对专有使用权条款规定,版权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已许可发行人的权利,或将全部或部分作品用于生产、推广、发行或销售任何与许可产品类似或相同的产品。因此,基于上述协议条款的约定,版权方独占地授予发行人使用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权。上述独家合作模式为图书行业的惯例,与相关作家是否持股无关。发行人与主要非持股作家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不断新增版权合作项目,双方均严格遵守版权合同的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主要非持股作家 合作历史情况杨红樱 自2018年合作至今,已签约100多部作品蔡崇达 自2014年合作至今,已签约2部作品严歌苓 自2012年合作至今,已签约30部作品戴建业 自2019年合作至今,已签约10多部作品李筱懿 自2015年合作至今,已签约7部作品
熊亮 自2016年合作至今,已签约30多部作品庆山 自2013年合作至今,已签约6部作品罗伯特·麦基 自2015年合作至今,已签约3部作品饶雪漫 自2018年合作至今,已签约20多部作品
杨澜 自2018年合作至今,已签约5部作品弗雷德里克·巴克曼 自2016年合作至今,已签约5部作品
凯叔 自2017年合作至今,已签约40部作品
三、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与主要作家、学者、版权代理机构签署的版权许可协议,
查询有关法律法规了解独占性许可、专有使用权的基本含义;
2、查阅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3、访谈发行人的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与主要版权供应商的合作情况、版权
获取方式,以及相关作品内容的审核程序;
4、查阅版权许可协议有关许可方的保证及违约责任条款;
5、查询发行人的涉诉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持股或非持股作家的具体合作模式一致,与版权方就具体的作品签署独家版权许可协议,上述独家合作模式为图书行业的惯例,与主要作家合作历史较长、合作关系稳定。
(此页无正文,为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承诺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董事长:
路金波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樊 犇
倪代荣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