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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控股:香江控股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8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0-076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诉与反诉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

●本次诉讼事项概况:2020年5月,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环球”)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及请求国兴环球支付及返还相关款项。(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请见上市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披露的2020-032号《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于2020年10月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同时申请追加河北香河环保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为本案被告、香河县人民政府为本案第三人。2020年12月,香江控股接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上述诉讼被告国兴环球提出民事反诉,具体事项内容请见下文详述。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本诉原告,同时为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及人民币92,194,48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等;反诉涉及人民币71,230,641.40元(不含资金占用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上市公司将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反诉事项的本诉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原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32楼-A1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二) 被告

被告1: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环球”)住所地:河北香河环保产业园区家具景观大道北侧规划E6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胡晓丹

被告2:河北香河环保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原名称:香河县家具制造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中国北方家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河管委会”)住所地:香河县香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显民,管委会主任。

第三人:香河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香河县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齐泽旭,县长

(三)诉讼机构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原告诉讼请求

1、根据公司于2020年4月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内容,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4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127,237,280元。

(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27,237,280元为基数,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

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为61,775,436.52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合计189,012,716.52元)

2、公司于2020年10月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时申请追加河北香河环保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为本案被告、香河县人民政府为本案第三人,内容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被告2于2010年4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返还92,194,480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92,194,48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反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反诉原告(本诉被告)

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环球”)

住所地:河北省香河环保产业园区家居景观大道北侧规划E6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胡晓丹

(二)反诉被告(本诉原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32楼-A1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三)反诉诉讼机构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反诉受理情况

近日,上市公司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国兴环球已缴纳反诉诉讼费,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国兴环球与反诉被

告(本诉原告)香江控股的纠纷案件。

(五)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39,75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2、请求法院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31,480,641.40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以上反诉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71,230,641.40元<不含资金占用利息>)

3、请求法院判决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89,937,280元。

(二)本次诉讼截止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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