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在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汇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韧、宋衍蘅、欧阳方亮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