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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旨在充分发挥和利用合伙企业各方的优势和资源,有利于公司发现和储备符合公司发展方向且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项目,有利于公司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韧、宋衍蘅、欧阳方亮

2020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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