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持股5%以上股东刘伟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符合公司利益,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支持公司发展,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引引、武楠、司静波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