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9债券代码:123074 债券简称:隆利转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共计6,580.15万元。
一、募集资金前期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4号)核准,公司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24.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45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74.44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775.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20)第441ZC0041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含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为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前期预先投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致
同专字(2020)第441ZA10003号),经审核,截至2020年11月1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580.15万元。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总投资额 | 自筹资金前期投入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可置换募集资金 |
Mini-LED显示模组新建项目 | 25,574,63 | 4,111.34 | 18,228.59 | 4,111.34 |
LED背光显示模组扩建项目 | 18,758.28 | 2,468.81 | 14,221.41 | 2,468.81 |
总计 | 44,332.91 | 6,580.15 | 32,450.00 | 6,580.15 |
二、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前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6,580.15万元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三、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及相关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2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6,580.15万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2月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441ZA10003号),认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0年11月13日以《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的前期投入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441ZA10003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隆利科技本
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5、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