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0-111债券代码:123074 债券简称:隆利转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9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0日以邮件及公告栏的方式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年12月9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2月10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0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刘美霞、黎材杰、王江平、王建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59,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0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以2020年9月14日为授予日,以
12.63元/股的价格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84.91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回购注销查显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15,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鉴于列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激励对象人数由44名调整为43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4.91万股调整为84.41万股。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本次调整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 职位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总股本比例 |
叶良松 | 副总经理 | 14 | 16.59% | 0.12% |
郑柳丹 | 财务总监 | 14.9 | 17.65% | 0.12%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55.51 | 65.76% | 0.46% | |
(41人) | ||||
合计 | 84.41 | 100.00% | 0.70% |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披露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中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4名调整为43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4.91万股调整为84.41万股。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针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