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隆利科技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前期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4号)核准,公司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24.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45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674.44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775.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20)第441ZC0041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含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为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前期预先投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
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441ZA10003号),经审核,截至2020年11月1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580.15万元。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实际投入募集资金 |
1 | Mini-LED显示模组新建项目 | 25,574.63 | 18,228.59 | 4,111.34 |
2 | LED背光显示模组扩建项目 | 18,758.28 | 14,221.41 | 2,468.81 |
合计 | 44,332.91 | 32,450.00 | 6,580.15 |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此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Mini-LED显示模组新建项目、LED背光显示模组扩建项目于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未进行实际建设,仅开展前期可行性论证规划等相关工作。截止2020年11月1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资金累计金额为6,580.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 拟置换金额 |
1 | Mini-LED显示模组新建项目 | 25,574.63 | 4,111.34 | 4,111.34 |
2 | LED背光显示模组扩建项目 | 18,758.28 | 2,468.81 | 2,468.81 |
合计 | 44,332.91 | 6,580.15 | 6,580.15 |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441ZC00414号),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674.44万元(不含税金额),截至2020年11月13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余含税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78.25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 拟置换金额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 | -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 | - |
3 | 律师费用 | 50.00 | 50.00 |
4 | 其他(资信评级、登记费) | 28.25 | 28.25 |
合计 | 78.25 | 78.25 |
五、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已披露: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6,580.1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募集资金78.25万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上述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一致。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
(2020)第441ZA10003号)。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利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的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441ZA10003号);隆利科技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隆利科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隆利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6,580.1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募集资金78.25万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0年 12 月 4 日
保荐代表人: | |||||
陈孝坤 | 吕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