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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5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 4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 4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 5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 6

第六章 附则 ...... 7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五)委托贷款;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涉及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且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外,其余均由总经理审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

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提出。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集经营管理层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达到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总经理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或上报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及

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上述派出人员的人选,派出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二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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