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0-096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76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3,358,778股,发行价格为6.5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95.9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0,481,132.0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59,518,863.8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110014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五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附件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用途 |
1. |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8113701013200139790 | 4,957,089,995.90 | 广西靖西天桂氧化铝项目、新疆天展新材超高纯铝一期及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
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512010100101020546 | 0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
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632523629 | 0 | 广西靖西天桂氧化铝项目、新疆天展新材超高纯铝一期及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
4.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8113701012500139791 | 0 | 广西靖西天桂氧化铝项目、新疆天展新材超高纯铝一期及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
5. | 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8113701012900139793 | 0 | 广西靖西天桂氧化铝项目 |
6. | 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靖西支行 | 660000007134400031 | 0 | 广西靖西天桂氧化铝项目 |
7. | 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 50820188000283248 | 0 | 广西靖西天桂氧化铝项目 |
8. | 新疆天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512010100101020664 | 0 | 新疆天展新材超高纯铝一期及研发中心项目 |
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和新疆天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之全资孙公司。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1
甲方一: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甲方三:新疆天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2
甲方一: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甲方三: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3
甲方一: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甲方三: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乙方: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靖西支行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4
甲方一: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甲方三: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甲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顾翀翔、顾培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甲方授权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