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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股份:公司与与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太阳能装备用轻质高透面板生产基地投资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5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8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太阳能装备用轻质高透面板生产基地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类型:投资合作协议。

2、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投资合同中的项目尚未正式实施,对公司 2020年度业绩不构成影响。

3、本次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但尚需要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投资合同后期是否得以履行以及项目投入运营后可能面临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市场周期变化等方面的影响,经营业绩尚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投资合同修改、取消的风险。

4、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投资合同中的项目投资内容、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并不代表对投资者的承诺。后续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合同概述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于2020年12月3日与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太阳能装备用轻质高透面板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约定公司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投资建设太阳能装备用轻质高透面板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投资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无关联关系。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公司名称:蚌埠德力光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2.项目建设内容:新建两座各日产1000吨太阳能装备用轻质高透面板窑炉及加工生产线;新建配套年产100万吨低铁石英砂提纯生产项目。

3.项目计划投资总额:20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18亿元人民币。

(三)、项目用地

4.位置和面积:项目生产拟选址位于蚌埠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国电大道南侧、中联水泥西侧,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540 亩(以实际出让为准)。5.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年限:该项目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 50年,产业类型为制造加工。

6.取得方式: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受让上述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7.付款方式:项目公司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的总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四)、项目建设

8.建设工期:建设工期30个月,项目须在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60日内开工建设,于30个月内全部竣工投产,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首期项目自项目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通过环评、能评批复后10个月内投产。

9.投资强度:投资强度:≥每亩300万元人民币(如供地时出台文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则以文件规定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确定。

10.规划指标:项目公司按照经过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并承诺本项目的各项建设指标均符合蚌埠市和蚌埠高新区的有关规定。

(五)、项目公司

1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对项目公司予以增资,增资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乙方在该公司的出资比例>50 %。

12.乙方保证项目公司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融资文件以及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协议在所有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本协议保持一致。

13.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同意由项目公司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但乙方仍应对项目公司履行本项目法律文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14.乙方保证在在本项目协议约定的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注销项目公司。

15. 乙方保证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在蚌埠高新区经营期≥15年。

(六)、甲方权利义务

16.甲方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对乙方实施本协议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

17.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开出让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项目用地、项目内容和建设条件,在2021年 3 月 31 日前对外公开出让本项目用地。

18.为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为企业指定项目帮办员,协助企业办理项目注册、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开、竣工及投产前的相关手续。

19.其他约定:

19.1 甲方及蚌埠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项目立项审批,承诺负责解决项目的能评指标、环境排放指标,并协助项目公司完成能评、环评等各类政府审批,并负责向上级政府申报及其他必要的审批工作。

19.2甲方及蚌埠市人民政府承诺2022-2024年,负责协调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提供价格不超过临近市县同类型企业在该年度综合平均价格的天然气供项目使用。

19.3甲方承诺按项目工期要求在项目所在地安排投建11万伏变电站,以保证项目公司用电需求,并享受11万伏对应的电价。

19.4 甲方及蚌埠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蚌埠市政府平台公司及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集团”),按照国有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帮助企业融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直接借款,并承诺资金总额不低于5亿元,乙方承诺专项用于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或项目用地投资并设双方共管账户。

19.5 对于19.4所述融资,甲方负责协调五年期满后由项目公司一次性还本,项目公司也可选择提前归还本金。

19.6 乙方及乙方实际控制人承诺对19.4条款项目公司承诺事项予以提供担保保证,并用项目公司股权予以质押担保,具体事项由蚌埠市政府平台公司或高投集团与乙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七)、乙方权利义务

20.依法享受本协议项下国家、省、市以及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依法享受本协议项下国家、省、市以及甲方有关的优惠政策。

2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投资强度和规划指标,如期完成本项目的建设、验收和营业。

22.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人防、能耗、地震、气象、交通等有关要求。

23.乙方承诺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24.其他约定:

24.1乙方承诺项目采用国内先进工艺,且能耗、环保等指标不高于国内同类型企业。

24.2乙方应积极配合蚌埠市政府投资平台及高投集团开展投资尽调工作。

(八)、布局调整

25.乙方已充分了解蚌埠市和蚌埠高新区有关产业投资项目空间布局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承诺接受蚌埠市和蚌埠高新区关于投资项目布局调整的有关决定。

(九)、违约责任

26.甲方及蚌埠市人民政府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时交付土地、协调相应能评、环评批复的,乙方相关履约期限相应顺延。

27.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道路等基础设施未建成导致乙方开工迟延的,乙方相关履约期限相应顺延。

28.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成立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履行本协议。

(1)至约定的最后期限,项目公司仍未注册成立的;

(2)至约定的最后期限,注册资金未按约到位的;

(3)项目公司签订的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协议在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注销公司的。

29.乙方和项目公司擅自改变项目性质或土地用途的,甲方及有关部门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

30.乙方和项目公司若造成土地闲置,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且不再享受甲方给予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1.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由甲方或甲方所属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由甲方按评估价予以收购,或由甲方或甲方所属部门依法对企业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项扣除乙方(含项目公司)违约补偿后归乙方所有。

(十)、权利的放弃及转让

32.本协议签订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十一)、不可抗力

33.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避免或减少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十二)、情势变化

34.因发生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公共利益需要等重大情势变化,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履行协议,该种解除或终止履行将不构成违约,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直接损失,甲方应给予适当补偿。

(十三)、协议的生效

3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履行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后生效。本协议中涉及蚌埠市人民政府支持事项由蚌埠市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载明或乙方与蚌埠市人民政府协议约定后生效。

(十四)、争议的解决

36.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签署投资协议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公司所在地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内目前唯一的以硅基材料为核心产业支柱方向的自贸片区,项目公司成立后将充分利用注册所在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加快公司涉入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其他硅基玻璃材料领域,可以有效的完善公司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四、签署投资协议的风险分析

1、本次签署的投资合同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但尚需要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虽然公司在项目团队组件,项目前景论证等方面做了较多的准备,但本项目的实施是公司进入的与原有主业存在一定差异的其他硅基材料玻璃领域,但投资协议后期是否得以履行以及项目

投入运营后可能面临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市场周期变化等方面的影响,经营业绩尚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协议生效后,投资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投资合同修改、取消的风险。

3、投资协议中的项目用地需要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项目开工建设及生产经营需要通过立项、规划、环评、安评等相关行政许可。以上事项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投资合同的项目投资内容、年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不代表对投资者的承诺。

5、本投资合同中的项目尚未正式实施,对公司2020年度业绩不构成影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程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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