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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5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4日通过公司内网将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向公司监事会反馈。

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依据有关规定及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管理层,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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